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加快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维护公民教育公平,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含预科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享受国家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高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
贷款优先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足部分由借款学生自己补缴差额,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申贷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60个基点(即LPR5Y-0.6%)。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还本宽限期,贷款到期日期不变。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
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还本宽限期,期间只需偿还利息,暂缓偿还本金,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国籍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学籍: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家庭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其他: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与借款学生的关系: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是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年龄: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户籍: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其他:
1、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2、如果借款学生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原则上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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