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考核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应征公民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不得征集为义务兵的情况
(一)因编造、散布、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信息,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与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参加法律禁止的组织等,受过行政处罚、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或者正在被调查的;
(二)因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会道门等,或者参与相关活动,受过行政处罚、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或者正在被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具备法定情形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五)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或者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的;
(六)曾服现役但被开除军籍或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军纪处分被安排退役的;
(七)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继续参加宗教活动的;
(八)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
(九)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十)家庭成员、配偶的父母、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会道门成员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和招录政治条件的。
不得征集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义务兵
(一)违背社会道德,有诈骗、盗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严重不良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尚未依法解除的;
(三)家庭成员、配偶的父母、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
(四)家庭成员、配偶的父母、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政治背景复杂,以及有其他历史问题和现实情况无法查清的;
(五)配偶、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六)家庭成员有缠访闹访经历,依法受到处理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七)家庭成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处分的,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侦查、起诉、审判的;
(八)配偶的父母、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受到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处分的,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侦查、起诉、审判的;
(九)12周岁以后出国(境)累计6个月以上的;
(十)父母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填写表格注意事项
一、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填写至乡(镇、街道);应征地填写至区(县);
本人主要经历栏,从上小学时填写,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具体填写到系、专业;
本人受奖惩情况栏,除填写有关奖励表彰情况外,也应如实填写受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等情况。
二、本人出国(境)情况栏,应填写截至填报时出国(境)情况。所到国家(地区)应填写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地区),包括过境的国家(地区);
事由主要包括求学、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以及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本人、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栏填写本人、家庭成员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按照“移居国(境)外”情形填写;
备注处填写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变化,如“已放弃”“无法放弃但已自愿申请被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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